膠粘劑產品包括膠液、膠膜、膠帶、膠粒及膏狀產品,可根據各自的物理性質、化學性質及質量要求分別處理。一般膠粘劑產品應作一般化工產品對待,對易燃、有毒、有害的膠粘劑產品,應采取防護措施,并按運輸部門、“危險貨物運輸規則”處理。
一、包裝
1、膠粘劑產品所采用的包裝材料,不應與膠粘劑產品發生物理和化學作用及影響產品和包裝的質量。
2、膠粘劑產品可裝入以金屬、塑料或玻璃材料制成的容器中;膠帶、膠膜尚應采用合適的隔離層及適當的薄膜包裝以防損傷。包裝容器應完整無損。
3、包裝含易燃溶劑的膠粘劑產品的容器,必須密閉和牢固,并符合鐵道部制訂的“危險貨物運輸規則”中有關包裝的規定。
4、有毒有害的膠粘劑產品的內包裝應有生產廠的封口標貼。
5、含溶劑的膠粘劑產品裝入容器時,容器內應留出必要的安全空間。
6、多包裝膠粘劑產品的內包裝,原則上應采用同一包裝形式。
7、包裝容器重復使用時,須符合新裝入的膠粘劑產品的包裝質量要求。
8、按照包裝單位的大小,包裝形式可分:內包裝、中包裝和外包裝三種。
(1)內包裝形式:玻璃瓶,塑料瓶,安瓿瓶;多層鋁—塑復合材料管,鋁、錫金屬管;料膠袋;金屬罐等。
(2)中包裝形式:①已內包裝好的同一類型的膠粘劑產品可集中裝入紙盒、木箱或其它材質的包裝容器中,以利于外包裝時裝箱、拆箱或直接攜帶。②用安瓿瓶、鋁—塑多層復合材料管和鋁、錫等金屬管,塑料袋作內包裝的膠粘劑產品,在中包裝時應以柔軟材料襯墊。
(3)外包裝形式:①已內包裝或中包裝好的膠粘劑產品,可集中裝入木箱、柳條箱或滿底板透籠木箱等容器中,箱內空隙處應用柔軟材料填塞妥實。②包裝單位大的膠粘劑產品可直接裝入金屬桶中貯運。
9、包裝單位的大小可根據運輸部門有關規定和供需雙方在保證貯運安全的原則下確定。
二、標志
1、膠粘劑產品每個包裝均須有標志。
2、標志內容:
(1)膠粘劑名稱、牌號。有商標的也應注明。
(2)生產單位名稱。
(3)重量、外包裝應注明包裝數量。
(4)生產批號及生產日期。
(5)使用說明。
(6)屬于易燃、有毒、有害的膠粘劑產品應有危險貨物標志, 其標志應按GB 190—73《危險貨物包裝標志》的規定執行,并標明《危險貨物運輸規定》編號。
(7)貯存期及貯存條件和必要的圖示。
(8)標志應置于每個膠粘劑產品包裝的明顯位置。
(9)標志的文字、圖案必須印刷清楚、整齊。除生產批號及生產日期可采用標打方法外,其他內容不得采用標打、書寫等方式。粘貼必須牢固,并保持完整和清晰。
(10)每個批號的膠粘劑產品交付使用單位時,均應附有產品檢驗合格證。
(11)凡內包裝容器過小不能容納上述標志內容時,有關內容應在中包裝中標明。
三、儲運
1、膠粘劑產品貯存和運輸前應驗明包裝容器完整不漏。
2、運輸、裝卸膠粘劑產品時應輕拿輕放。對含易燃溶劑的膠粘劑產品要防止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操作過程中嚴禁產生火花,遠離火種和熱源,應設置必要的消防設備。
3、膠粘劑產品運輸和貯存時,必須按其性質分類分批堆放。
4、倉庫貯存膠粘劑產品時,應執行公安部《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的有關規定。
5、膠粘劑產品的貯存有不同的溫度、濕度、避光、通風等要求,應按照各自所要求的貯存條件貯存。在運輸過程中要求進倉貯存。
6、凡有貯存期限的膠粘劑產品在注明貯存條件的同時,明確規定貯存期,貯存期限一律自膠粘劑產品生產之日算起,超過貯存期限的膠粘劑產品按各自的技術條件處理。
四、其它
未盡事項,可在有關產品標準中作補充規定,或在保證膠粘劑產品質量和貯存運輸安全的原則下按照有關規定由收發貨雙方協議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