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林業貸款中央財政貼息資金(以下簡稱貼息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林業產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林業貸款是指各類銀行(含農村信用社和小額貸款公司,下同)發放的符合本辦法貼息條件的貸款。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貼息資金是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的,對林業貸款給予一定期限和比例的利息補貼。
第二章 貼息對象與貼息范圍
第四條 中央財政對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林業貸款予以貼息:
?。ㄒ唬┝謽I龍頭企業以公司帶基地、基地連農戶的經營形式,立足于當地林業資源開發、帶動林區、沙區經濟發展的種植業、養殖業以及林產品加工業貸款項目。
?。ǘ└黝惤洕鷮嶓w營造的工業原料林、木本油料經濟林以及有利于改善沙區、石漠化地區生態環境的種植業貸款項目。
?。ㄈ﹪辛謭觯缙裕?、集體林場(苗圃)、國有森工企業為保護森林資源,緩解經濟壓力開展的多種經營貸款項目,以及自然保護區和森林公園開展的森林生態旅游項目。
?。ㄋ模┺r戶和林業職工個人從事的營造林、林業資源開發和林產品加工貸款項目。
第三章 貼息率與貼息期限
第五條 對各?。ê灾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林業貸款,中央財政年貼息率為3%;對大興安嶺林業集團公司和中國林業集團公司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林業貸款,中央財政年貼息率為5%。
第六條 林業貸款期限3年以上(含)的,貼息期限為3年;林業貸款期限不足3年的,按實際貸款期限貼息。
對農戶和林業職工個人營造林小額貸款,適當延長貼息期限。貸款期限5年以上(含)的,貼息期限為5年;貸款期限不足5年的,按實際貸款期限貼息。
農戶和林業職工個人營造林小額貸款是指在貼息年度內(上年10月1日至當年9月30日,下同)累計額小于30萬元(含)的營造林貸款。
第七條 貼息資金采取分年據實貼息的辦法。對貼息年度內貸款期限1年以上(含)的林業貸款,按全年計算貼息;對貼息年度內貸款期限不足1年的林業貸款,按貸款實際月數計算貼息。
第四章 貼息項目計劃的申報與管理
第八條 林業龍頭企業、國有林場(苗圃)、集體林場(苗圃)、國有森工企業、自然保護區和森林公園等的貼息貸款項目,由項目單位向當地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林業部門商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后,逐級審核申報,由省級林業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負責審核匯總。
第九條 農戶和林業職工個人小額貸款項目,由縣級林業部門(國有森工企業)統一匯總,并以縣級林業部門(國有森工企業)作為申報單位,商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后,逐級審核申報,由省級林業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負責審核匯總。
第十條 省級林業部門會同省級財政部門負責本省林業貼息貸款項目計劃的申請。經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后,省級林業部門于每年12月31日之前,向國家林業局報送下年度林業貼息貸款計劃申請報告和《林業貼息貸款項目計劃備案表》。
第十一條 國家林業局根據各省上報的林業貼息貸款計劃申請報告和備案項目、上一貼息年度林業貼息貸款計劃落實和貸款項目管理等情況,提出本貼息年度各地林業貼息貸款計劃方案,經財政部同意后予以下達。
第五章 貼息資金的審核與撥付
第十二條 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林業部門具體負責對申報貼息資金項目的貸款落實及其實施情況等進行審核,確定本省應向中央財政申請的貼息資金額,并于每年10月31日之前,向財政部報送本貼息年度貼息資金申請報告和《林業貸款中央財政貼息項目備案表》,并抄送國家林業局。
國家林業局負責對大興安嶺林業集團公司和中國林業集團公司申報貼息資金項目的貸款落實及其實施情況等進行審核,確定應向中央財政申請的貼息資金額,并于每年10月31日之前,向財政部報送本貼息年度貼息資金申請報告和《林業貸款中央財政貼息項目備案表》。
第十三條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貸款項目比照第四條第(三)項執行;貼息率比照中央單位執行;貸款計劃和貼息資金的申請按照第十條和第十二條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財政部根據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家林業局的貼息資金申請報告和林業貸款項目落實情況,國家林業局下達的林業貼息貸款建議計劃和貼息建議,審核確定貼息資金,及時下達預算文件,并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支付資金。
第六章 貼息資金的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地方財政和林業部門要切實加強對貼息資金的監督管理,層層負責,嚴格審查,確保貼息資金安全有效運行,并對林業貼息貸款項目實行公告、公示制度?! ?br />
第十六條 省級財政和林業部門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向財政部和國家林業局報告上年度林業貸款貼息項目的效益情況和貼息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填報《林業貼息貸款項目效益情況表》。
第十七條 貼息資金必須??顚S?,對違反貼息資金使用規定,滯留、截留、挪用貼息資金,以及采用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貼息資金的單位和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八條 省級財政和林業部門要根據本辦法聯合制定本省實施細則,明確林業貸款貼息項目申報條件、申報程序、檢查核實、效益評價和審核標準等,落實貸款項目監管主體和貼息資金申報材料審核與檔案管理部門和管理責任等,并上報財政部和國家林業局備案。留存的檔案資料包括:貸款經辦行簽章的借款合同、借款憑證復印件以及項目實施總體情況報告等。林業小額貸款需要留存林農和林業職工的身份證復印件、有效的貸款證明材料及付息憑證。留存材料一般保留不少于5年。
第十九條 地方財政可比照本辦法制定相應的財政貼息政策和管理規定,所需貼息資金由當地財政預算安排。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家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國家林業局聯合發布的《林業貸款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規定》(財農[2005]4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