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財政部、國家林業局關于加強林業貸款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進一步規范我市林業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寧波市林業局、財政局日前聯合發文《關于轉發財政部國家林業局〈林業貸款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甬林計[2009]164號、甬財政農[2009]1098號),結合寧波實際,就有關問題作了以下補充規定。
一、申報項目必須符合《林業貸款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貼息對象和范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本地林業發展規劃。對科技含量高、市場前景好的,屬于林業規劃重點工程的以及省市級林業龍頭企業的項目優先扶持。
二、縣級林業部門會同縣級財政部門負責本縣林業貼息貸款項目計劃的申請。經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后,縣級林業部門于每年11月30日之前向市林業部門報送下年度林業貼息貸款項目計劃申請文件、項目計劃申請表(附表1)、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建議書以及林業龍頭企業等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市直屬林業企業(事業)單位林業貼息貸款項目按本通知要求直接向市林業部門申報。
三、市林業部門組織相關人員負責項目審核篩選,對林業貸款總額在1000萬元及以上項目組織論證。剔除不符合貼息范圍、產業政策、相關經濟指標規定要求,以及申報材料不齊全、程序不完備、資金管理有不良記錄等不符合申報規定的項目。提出年度林業貼息貸款項目計劃方案并經市財政部門同意上報國家林業局。國家林業局批復后,市林業部門下達年度林業貼息貸款項目計劃。
四、縣級林業部門會同縣級財政部門具體負責對申報貼息資金項目的貸款落實及其實施情況等檢查審核,并于每年10月15日之前向市林業、財政部門報送本貼息年度貼息資金申請文件;財政貼息資金申請表(附表2);新增林業貼息貸款借款合同、借款憑證、銀行對帳單復印件;應貼息林業貸款余額經辦金融機構證明;應貼息林業貸款項目實施情況報告以及其他證明材料。林業貸款貼息年度時間為上年10月1日至當年9月30日。當年第四季度完成貸款的計劃內項目,需重新申報納入下一年度計劃。
五、市林業、財政部門組織相關人員審核各地申報材料,檢查項目實施情況。剔除金融機構貸款證明與申報內容不符, 擅自改變資金用途以及材料不齊全、程序不完備等項目。并聯合向財政部和國家林業局上報年度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申請文件、貼息項目備案表。
六、根據財政部、國家林業局審核批復文件,寧波市財政對列入林業貸款中央財政貼息項目給予1%年貼息率配套,于一個月內將財政貼息資金下達到縣級財政,由縣級相關部門撥付給項目實施單位??h級財政可制定相應的財政貼息政策。
七、按照屬地管理、同級負責的要求,當地林業、財政部門必須加強對林業貸款貼息項目的檢查監督,對申報項目信貸資金、自有資金、財政貼息資金落實和使用管理情況,項目建設內容完成情況進行監管。于每年2月底之前向市林業、財政部門報送上年度林業貸款貼息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總結材料,填報《林業貼息貸款項目效益情況表》(附表3)。對違反林業貼息貸款項目管理有關規定的單位,將列入“不良記錄”單位,3年內不予申報林業貼息貸款項目,并追回已撥付的財政貼息資金。
八、堅持公開、透明的原則,所有申報林業貸款項目及其財政貼息資金在寧波林業信息網上公告公示,接受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