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25日,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林業廳聯合印發《福建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閩財綜〔2009〕54號),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凡采伐林木的單位和個人按其林木產品銷售收入的10%繳納育林基金。育林基金專項用于森林資源的培育、保護和管理。使用范圍包括:種苗培育、造林、森林撫育、森林病蟲害預防和救治、森林防火和撲救、森林資源監測、林業技術推廣、林區道路維護以及相關基礎設施建設和設備購置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林業部門行政事業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通過部門預算予以核撥,不得從育林基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