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運,是出口企業將貨物報關實際離境出口后的退貨,簡稱“退運”,是針對出口貨物因為質量或規格等原因發生的退貨,出口貨物屬于海關監管的范圍。
需要注意的事項有:
1. 在有效期內辦理,通常辦理的時間為一年以內,跨年度的退運手續因涉及海關數據結算封存存在一定不確定性。
2. 原出口貨物海關已出具出口退稅報關單的,應交回原出口退稅報關單或提供稅務機關出具的《出口商品退運已補稅證明》。外匯核銷同理辦理,
3. 退運貨物盡量使用原出口口岸原方式路線返回,部分退貨或者原集裝箱,在貨物返程前先落實好退運運輸方面的要求,以免產生額外費用,
4. 在原出口合同上注明質量指標,規格型號,在退運協議上明確基于出口合同的質量規格品質約定的不符點,以便于海關核對審批,否則即使有外方的權威檢測報告海關亦不會批準。
5. 提早備齊相關文件申報材料,以免產生海關滯報罰款和集裝箱箱租和堆存費,
6. 特殊貨物如危險品、鮮活、冷藏、高價貨物、不易保存貨物、季節性貨物在時效上的預約安排。
在實踐中,海關規定只審批“質量不符”的退運,由于部分出口合同沒有標注不符點,海關堅決不接受第三方檢測規范標準、行業標準等證明資料,導致貨物退運無法通過退運審批,致使出口方蒙受損失。只有規范出口合同,明確訂立質量指標,海關調閱出口報關合同并確定退運原因成立才能正常辦理退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