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更好地規避貨物運輸中存在的風險、維護托運人的利益,鐵道部于1991年推出了鐵路保價運輸。從實踐意義上講,鐵路保價運輸較之同類型的鐵路保險運輸,有著得天獨厚的優勢。
比較優勢
一是鐵路保價與鐵路運輸活動可以相互促進。鐵路部門作為貨物運輸和貨物保價的雙重主體,根據其運輸責任應加強貨物運輸的管理,盡可能地將貨物的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或者損壞降至最低。這些管理行為從貨物保價運輸的角度來看,由于減少了承運貨物的實際損失,可以有效地降低鐵路保價運輸的理賠幾率、減少理賠金的數額,客觀上激發了鐵路部門提高運輸服務水平的能動性。
二是可以迅速定損,理賠更快。與第三方保險公司相比,鐵路部門作為承運人,可以實現實時、動態地掌握運輸的各個環節。損失一旦發生,鐵路保價部門能夠利用自身信息和管理優勢,迅速到達事故現場,分析損失發生的原因,計算損失的數量和金額。鐵路部門的雙重主體性為鐵路保價部門更迅速地定損和理賠提供了得天獨厚的條件。
三是成本可以更低于運輸保險。其一,保價運輸比貨物運輸保險責任范圍小。鐵路保價運輸對于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發生時可以免責,但是貨物運輸保險對于這一部分是要承擔賠償責任的。其二,管理費用更低。鐵路部門由于直接負責貨物運輸管理以及信息獲得的相對優勢,可以有效地降低保價相關的手續、審核以及定損等方面的管理費用。其三,根據保險學中的“大數準則”,參保的人數基數越大,相應的費率測算結果越精確。鐵路運輸承載著全國陸路60%以上的運輸量,龐大的樣本數量保證了所計算保價費率的精確性,有效地遏制了因為風險波動而產生的費用和損失。
存在的不足
第一,費率偏高。鐵路保價運輸的責任范圍要比運輸保險低,因此發生損失賠償的概率和實際的賠償金額都比運輸保險要小。從這個意義來講,鐵路保價運輸的市場費率應該低于運輸保險,投保者才會比較經濟。但是現實中,對于同類貨物保價運輸的費率反而高于運輸保險。以煤炭、木材為例,鐵路部門的保價費率為1%,而一般的貨物運輸保險的費率為0.5%。
第二,理賠效率低。保價運輸業務開展以來,為使貨主合法權益不受侵害,鐵道部針對保價賠付問題多次發布相關文件,為快速理賠提供了依據、創造了條件。但是,從托運人反映的情況看,在相當一些站段,存在著理賠速度慢、理賠金支付難的問題,給鐵路的整體服務形象造成了負面影響,降低了客戶選擇保價運輸的信心。
第三,產品缺乏靈活性。一方面,鐵路保價運輸往往一旦保價必須對所有貨物進行保價,不能夠進行非全額保價?,F代財務和風險管理的方式多樣,一些企業基于成本和全面風險管理需要,有采取非全額保價的需要。當貨物發生損失時,保價部門按照貨物的保價比例對實際損失進行賠付。另一方面,保價運輸不能提供全覆蓋的運輸保障。鐵路運輸與可實現“門到門”的運輸方式相比,缺乏靈活性。單購買鐵路運輸保價只能實現“火車站到火車站”的保障,對于進出口及多環節的運輸,需要另外購買火車運輸段以外其他路段的貨物運輸保險,徒增了不便。
第四,存在騙保風險。其一,鐵路保價運輸缺乏估計實際價值這一重要環節,一旦需要賠償,基本完全按照投保標的的保價額進行賠償。根據保險原則中的“補償原則”,保險的賠償金額不能超出標的物的保險價值。鐵路保價運輸缺乏估計實際價值這一技術環節,平添了遭受騙保的風險。其二,缺乏與貨物運輸保險公司進行信息交流與共享。假設托運者重復投保鐵路運輸保價和貨物運輸保險,一旦發生損失,在托運者未履行告知義務的情況下,很有可能得到分別來自保價機構和保險公司的雙份賠償。
改進建議
首先,要推動市場化費率機制,嚴格控制成本。鐵路貨物保價部門和貨物運輸保險部門作為貨物運輸保險系統的兩個重要競爭部門,鐵路保價運輸所制定的費率至少應該與貨物運輸保險費率相等,才能保留住客戶。從長遠的角度來看,鐵路保價運輸如果能夠發揮其成本低的潛在優勢,將獲得比貨物保價運輸更有優勢的競爭地位。
其次,要增強理賠效率。嚴格貫徹執行 “先賠償后劃責”的原則,保護托運人的權益。還可以采取一些措施保證賠償在“第一時間”支付。第一,在責任劃分清晰后,責任站段除了向支付站段支付責任份額之外仍需額外繳納資金占用費。第二,可以建立準備金制度。將鐵路局收入部門每月撥入的保價周轉金中分別提取20%—30%的周轉金,匯入一個共同賬戶形成理賠準備金。需要理賠時,先從責任相關站段的理賠準備金中按相同比例支付理賠金,劃責后再進行站段間差額的清償。
再次,要開發創新產品。隨著顧客需求日益增強,鐵路保價運輸需要進行產品創新,提供更靈活方便的服務:要允許托運者進行非全額保險,為托運者提供更廣泛的選擇;要推出囊括全程、覆蓋“倉庫到倉庫”所有環節的保價產品,做到風險的“零暴露”;還要針對鐵路保價運輸在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方面的保障缺失,可以聯合保險公司推出單獨的意外保險,方便托運者選擇和風險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