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不斷增加的安全生產事故,昨日,在北京市法制辦公開征求意見的《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修正案(草案)》中,大幅度增加了風險知情權和避險權。草案規定,危險化學品影響應向民眾明示;部分危險化學品實行購買實名和經營登記制度。
《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從2004年9月1日施行,本次修改25條、增加9條、刪去3條。針對危險化學品對周圍環境和民眾的影響,明確生產經營單位對周邊環境的安全責任。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定期將可能產生的危害因素及防范措施在受影響的范圍內進行明示。
草案規定,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危險作業前,應就危險因素等向作業人員詳細說明,并簽字確認。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按照各自職責停止作業,或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
單位未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等,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傷害的,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或其他安全生產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李立強)